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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治理非法收购和批发粮食

1998-07-04 来源:光明日报 周吉仲 张洪河 我有话说

新华社石家庄7月3日电(记者周吉仲张洪河)河北省加大粮食收购市场和批发市场监督管理力度,自6月13日国家颁布《粮食收购条例》以来,共查处非法收购粮食案件14起,没收非法收粮13.6万公斤,并取缔一批非法粮食批发点和收购点。

作为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国有粮食企业必须实现顺价销售,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堵疏结合,要严格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确保粮源不流失。今年夏粮收购是粮改后第一次粮食收购,河北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收购条例》,坚决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同时,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使有关粮食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河北省印发了10万多份宣传有关粮食政策的公告,在重要场所和每个村庄张贴,省主要新闻单位开设了宣传专栏或专题。省工商、粮食、物价等有关部门组成130多个检查组,深入每个粮食收购现场和村庄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粮食收购条例》非法收购粮食的企业或个体商贩坚决从严打击,目前已查处非法收粮案件14起,没收粮食13.6万公斤,对当事者进行了依法取缔并予以没收非法收粮、非法所得和罚款处理。

河北省还加强粮食批发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从事粮食批发经营单位的资金、设备和经营规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要具备有2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有必要的检测手段、有效仓容40万公斤以上、常年库存不低于15万公斤等条件。符合有关条件的,由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核发《粮食批发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此核发《营业执照》。在审核中撤销了一批批发点,曲周县在清理整顿中,一次就取缔55家个体粮食批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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